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树立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落实事故倒查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心、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负责制,执行“凡进必考,安考先行,三级联考,达标准入”的实验室安全考试准入制,坚持“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重实效、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目标。各学院(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须有一名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能部门与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加强管理。
第三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内(包括教学和科研)参与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人员(包括教职工和学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按《河西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进入实验室工作;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再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法规教育、规章制度、操作安全规程、事故处理方法、环境保护、自我保护教育以及预防教育。以预防教育为主,预防教育重点在于开展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漏、防泄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防教育。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要把安全法规条例、安全规章制度与实验室典型事故案例、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实验项目安全操作流程、特种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防护装置使用、消防器材使用、自救逃生方法等内容相结合。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的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文化载体在明显位置张挂宣传,监督执行。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护的能力。
第七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该形式多样,可采取教育讲座,专题培训,交流学习,参观展览,案例教学,在线教育,举办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印制发放实验室安全手册,开展实验室安全月宣传活动,组织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和自救互救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教职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开展,每学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故的模拟演练,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纳入职工年度再教育考核的范围。
第十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如压力容
器、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取证由学院
(平台)上报,学校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全校新入职员工和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达到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方可进入实验室。校级通识类安全培训与考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院(平台)级学科类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由学院(平台)负责,室级专业类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由实验室负责。
第十二条 通识类安全知识是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备的安全知识,新入职员工结合教师入职培训开展通识类安全知识学习,新入学学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校级通识类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新入职员工和新入学学生应认真学习《河西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各项实验室通识安全知识。《河西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编印,通识类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经过校级通识类安全培训考试通过的学生在开展实验活动之前,由各学院(平台)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初次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创实验和实习实训等环节前的学生必须进行学科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经安全考试合格后,可进入学科实验室。
第十四条 经过校、院两级安全培训考试通过的学生进入专业实验室前,由各实验室根据具体实验项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护措施,对学生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经安全考试合格后,可进入相应专业实验室。
第十五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结合专业实验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设计的全过程教育,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开展安全事故案例教育,使安全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考试应登录《河西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考试系统的建设与工作,负责通识类题库的建设和更新工作;各学院(平台)负责学科类和专业类题库的建设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通过准入制度,对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通过准入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教育责任单位要详细记录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准入制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资料,各级安全教育计划、内容和实施情况作为年终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项目,作为事故倒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