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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实验室安全督查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及时了解和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随时掌握和管理实验室安全状态,纠正和规范实验室安全行为,促进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

第二条  督查组工作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督查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验室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督查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可以连续聘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

第五条  督查组成员聘任程序为:个人申请、学院(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荐、实验室管理中心遴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发文聘任。

第六条 督查组成员聘任条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关心学校事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安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安全环保素养,熟悉各单位情况。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处理问题的经验,语言及书面表达能力良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 督查组由59名督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兼任,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查、对成员进行考勤考核等。

第八条 除学校聘任的督查人员外,各学院(平台)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聘任督查人员,加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督查组主要负责检查各学院(平台)、各实验室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环境与管理是否达标,安全设施与实验室水电、消防安全是否存在漏洞,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压力容器安全等方面管理是否规范,实验废弃物是否按要求回收、存放、处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以及实验记录是否健全,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合格,实验室安全教育的效果是否达标,整改是否落实等。

第十条 督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每年至少6次。在不影响正常实验室工作秩序的条件下,督查组成员可以到任何学院(平台)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督查组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或事,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汇报,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对被督查实验室出具《河西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查实验室在整改完成后,填写《河西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单》提出验收申请;督查组完成验收工作后,如实在验收单内填写验收意见并交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

第十二条  督查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1次。学习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讨论督查工作方案;反馈汇集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工作等。

第十三条  督查组要进行学期总结和年度总结,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汇总分析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必要时召开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教师座谈会,收集各类信息,对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督查组成员必须持证上岗,检查时不得少于3人,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资料(检查记录、工作安排、检查表、照片等)、工作总结交实验室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五条  督查组有义务宣传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教育培训,处理实验室管理中心安排的其他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督查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督查工作能力。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职或不能认真履职的成员,学校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参考学校教学督导标准,根据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给督查组成员发放适当劳务津贴。

第十八条 各学院(平台)、实验室应充分认识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支持、配合校督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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